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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21号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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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发布单位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【发布文号】公告2017年第21号
【发布日期】2017-6-6
【实施日期】2017-6-15
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92号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》(海关总署令第158号),海关受理了奥的斯高速电梯(上海)有限公司提交的“电梯导轨”、“电梯导轨支架”和“电梯底坑底座”等3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申请。现将相关商品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(详见附件)。

 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。

 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,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,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附件: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(Ⅰ)
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2017年6月6日

(稿件来源:海关总署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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